2008年9月22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法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常回家看看”也要立法解决?
任中旺

  日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其中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
  辽宁人大常委会之所以在全国首开先河,通过立法要求赡养人常回家看看,当然有着它深刻的历史背景。目前,辽宁全省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为631万,已占全省总人口的14.7%,在全国属于人口老龄化趋势较快的省份。因此近年来,出现了大批“空巢老人”、“留守老人”,他们面临着有病无人问、有事无人管、缺乏精神慰藉等困难,他们最大的愿望是“子女常回来看看”。为此,辽宁的这一立法无疑有着特殊的意义。
  诚然,儿女们成人以后,各有各的家庭,各有各的工作和事业,为了事业,为了生计,子女们往往不得不天各一方,在外打拼,无暇顾及年迈体弱的老人,但无论有一千条一万条理由,我们都不该把将辛苦养育自已的父母丢至脑后!
  可是,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的民族,父母们含辛茹苦地将我们拉扯成人,作为儿女,于情于理,都有责任和义务对养育自已的父母进行经济上的赡养和精神上的慰藉,难道还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强迫我们“常回家看看”吗?难道还要通过立法强制我们去尽自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吗?公权力的触角如此深入到私人的空间,总是让人五味杂陈;再者,其可操作性也令人生疑。